小心!多缴税的5大业务!
在日常财务核算与税收缴纳的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造成了企业多缴了很冤枉税。由于篇幅的关系,今天就先给大家罗列5大常见的业务。 【业务1】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所以多缴税。
业务解析: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企业税后利润=50-50×50%×20%=45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企业税后利润=60-60×25%=45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赚60万元和赚50万元的税后利润一样,没有区别,钱上哪儿去了呢?
【业务2】
年终奖为18001元比年终奖为18000元,多缴个人所得税1155.1元;
年终奖为54001元比年终奖为54000元,多缴个人所得税4950.2元;
年终奖为108001元比年终奖为108000元,多缴个人所得税4950.2元;
年终奖为420001元比年终奖为420000元,多缴个人所得税19250.3元;
年终奖为660001元比年终奖为660000元,多缴个人所得税30250.35元;
年终奖为960001元比年终奖为960000元,多缴个人所得税88000.45元。
业务解析:
假设小王的年终奖为18000元(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实得年终奖为: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
假设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1元(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小张的实得年终奖为:18001÷12≈1500.08,超出了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税后所得16305.9元。
这样一比,二者缴纳税额相差1155.1元。
也就是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共有六个临界点。最高的临界点,纳税人可能会为增加的1元收入而多缴纳超过八万八千多元。
【业务3】
企业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财务部在核算工资时将该部分支出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多缴税。
业务解析: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文件精神,因此,劳务合同到期后给予的补偿,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务4】
企业员工中有党员的,其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未在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多缴税。
业务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业务5】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计税,选择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税,所以多缴税。
业务解析: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你可以按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也可以抵扣哟,可是,如果你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不仅要缴纳2%的增值税,对方还不能够抵扣,是不是多缴了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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